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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 赌博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 第 1349 次 会议通 过,2005 年 5 月 8 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 34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 5 月 13 日起施行。 二 00 五年五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 刑法 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 3 人以上赌博,抽头 渔利 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以上的; (二)组织 3 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 3 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 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 计算机网络 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